9月1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发布通知,自即日起,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抓紧组织进行核查清理,确保上述要求落到实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良好传播环境。各地各单位核查清理的情况,请于9月27日前报广电总局传媒司。联系人:张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年9月17日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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