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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公布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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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讯(记者温丽芳)为警示教育广大市场主体、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行业自律,近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具体案例

平定县某奶粉店虚假宣传案

年8月至年5月,当事人先后从陕西和北京购进“美力源牌养倍佳全家营养配方羊奶粉”和“康源京健胶原蛋白粉”两种普通食品。宣称上述食品对高血压、高血脂、骨病、心脏病等病症有治疗功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今年8月,平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盂县孙家庄镇某副食门市擅自使用“青花30汾酒”装潢相近似的标识案

年11月11日至12月13日,当事人从汾阳市东杏酒业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东杏”青花小蘭花酒10件(6瓶/件)、“东杏”清花老酒7件(6瓶/件)和“东杏”清花好酒13件(6瓶/件)。经查,以上商品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青花30汾酒”的装潢除文字不一样外,在形状、颜色、色彩及其布局均相似。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今年7月,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酒瓶,没收违法所得元,并罚款元。

阳泉城区某养生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年8月10日至年5月19日期间,当事人在推销聚美艾品温热波动仪时,通过散发印刷品广告、鸡蛋卡等方式招徕顾客,以免费试坐体验为噱头,在其经营场所内不间断播放含有:“要预防癌症,就必须以艾灸提升人体温度,排出寒气”等内容的视频PPT课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从事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今年9月,阳泉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3万元。

阳泉矿区某百货超市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销售人参海参牦牛骨复合肽期间,通过在店内商品展示柜上方张贴“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的宣传用语提示,将食品当做保健品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办案人员现场提取顾客感谢信、回访表,感谢信和回访表均证明顾客服用产品后对该产品具有调理、治疗效果的肯定。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今年8月,阳泉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4万元。

阳泉高新区某咨询站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以老年消费人群为主要对象,采取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产品宣传视频的会销模式,推销星月蜂牌蜂胶产品。宣传视频中有星月蜂牌蜂胶软胶囊对预防、治疗高血压等疾病的表述。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宣传内容,易使人误解为该保健食品对相关疾病有一定的治疗作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今年6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责编: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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