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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溺吐痰扔烟头你的随意抹黑了城市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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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讯(记者姬仙果通讯员马力)为创建文明城市,喜迎二青盛会,太原市小店区城管局积极围绕《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执法行动,在太原南站附近开始整治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5月7日下午,山西晚报记者跟随小店区城管局南站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十多分钟就发现8位随地便溺者。

7日下午5时许,执法车辆行至太榆路站北街附近的辅道时,坐在副驾驶座的小店区城管局南站大队队长刘建*发现了情况,他指着不远处停靠在路边的3辆汽车喊道:“快,开过去!”有两辆出租车、一辆私家车,旁边的绿化带里,3位男士正在便溺,执法人员立即打开车上喇叭喊话制止,行至跟前,较远处一辆车已匆匆驶离。执法人员对两位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

山西晚报记者看到,处罚书内容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在何时何地从事“便溺”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罚款一栏空白。

刘建*称,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行*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次整治行动从“五一”前开始的,目前处于警告宣传阶段,接下来,对于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将会以警告和罚款相结合。

执法车辆继续向前,在附近的匝道桥下,随地便溺的镜头接二连三地进入执法人员相机里。山西晚报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前后十来分钟,就拍到8位随地便溺者。一位执法人员称,南站一带也有人流高峰,早7点半至8点半、中午12点前后,下午5点至7点,人一多,抓住的不文明现行就越多。最多时,半个小时能发现二三十起。

是不是附近没有公厕呢?执法人员说,南站停车场就有,停车场停车半小时内还不收费。但是一些司机在遇到高峰期时,进停车场得等半天,出停车场又要排队等半天,觉得太费事了,就在路边的绿化带内解决。除此,还有一些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的市民,也在南站一带接到了“当场处罚决定书”。

小店区城管局呼吁广大市民:认真对照《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革除陋习,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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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小广告、露天烧烤经营被处罚

事件一:散发小广告罚款元

“我又没偷东西,为何要罚款?”5月2日,长风街平阳路口附近,一位散发小广告的年轻人面对执法人员开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发出了疑问。小店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向当事人解读了《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第三十九条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最终,年轻人承认错误并接受元处罚,表示今后不会再发生此类情况。

旁白:为营造和谐、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小店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加强了对举行商业庆典、促销等活动的管理力度,确保城区环境秩序井然。

事件二:露天烧烤经营罚款元

4月28日,小店区城管局接到举报,在南十方铁路小区内有一处露天烧烤。当晚,营盘执法中队与环保部门一同来到南十方铁路小区,发现在小区金虎超市门前有一处露天烧烤,商家尽管使用净化车做“掩护”,但无独立操作空间,直接露天使用炭火明火烧烤,烧烤食材时油烟没有得到高效净化,对空气质量造成很大影响。《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露天烧烤经营或者室内烧烤经营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属于不文明行为。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商家的不文明行为开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元,并对所有烧烤工具进行暂扣处罚。

旁白:为贯彻《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动创城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太原市城管部门举行“决战一百天、迎接二青会”序化工程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此次整治的重点是占道经营、出店经营、露天烧烤等。城管部门要求,要坚持目标导向,通过整治实现城市运营有序、市容整洁干净等。坚持问题导向,对占道经营的分布和出摊规律要及时掌握,找准方法和发力点,尤其是在重点时段对重点路段进行严格管控。

哪些行为会被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的;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执法部门除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的;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有关行*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的;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山西晚报记者姬仙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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