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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放高利贷的瑟瑟发抖这些行为将被列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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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自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怎样的非法放贷行为属于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意见》提出了具体标准,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属于“情节严重”具体情形包括: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意见》强调,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这个《意见》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年最高法对广东省高院有一个批复,当时的批复是说非法放贷不能按照刑法条来处理,但是这样一个观点现在被推翻掉了,那么一些做民间借贷的自然人和公司就有可能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了。”

对于现金贷公司和一些助贷公司影响较大,“一些助贷机构表面上是助贷,实际上就是从金融机构拿资金,然后按照自己的风控手段去放贷,这样的行为自年10月21日起就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了。”

51信用卡因暴力催款被查

10月21日晚间“杭州公安”发布微博通报。

通报微博显示:10月21日,杭州警方对51信用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开展调查。

今年9月以来,杭州警方接上级部门线索传递,结合日常工作发现,“51信用卡”涉及大量各地异常投诉信息。经初步调查发现,“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

行业风暴一角

这次51信用卡被查,是否是行业风暴一角?

年3·15晚会曝光小额网贷“高炮”借款软件,高额“砍头息”、暴力催收乱象。

所谓的“高炮”指的是贷款期限7-14天,利息超高的现金贷。如果借款人借0元,实际到手只有元,七天后要还款0元。

由于法律规定,年化利息超过24%便属高利贷。高利贷放款机构为了规避监管,将高额利息换成“服务费”,并在下款前提前收取,民间称之为“砍头息”。

当前层出不穷的网贷公司或者贷款超市,存在许多问题,归类起来为:数据滥用、暴力催收、非法集资、高利贷、虚假宣传等。除了像湖南那样直接取缔所有的P2P业务外,如何慢慢筛掉大量的不合格平台,完成行业的出清,值得深思。

网贷暴力催收致人死亡屡见不鲜

年2月26日凌晨3点30分,山西冯先生在西安打工的女儿长期被催款人辱骂威胁,高压之下精神崩溃从17楼跳下身亡,时年21岁。

年8月28日23时许,太原警方在滨河东路汾河公园内发现一具尸体。现场发现死者手机,手机外壳内留有一封遗书,内有家属电话。经确认,死者樊某秀(女,26岁,汉族,山西孝义人),现为某百货商场售货员。同日,死者哥哥樊某龙报案称收到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樊某秀裸照彩信。9月6日,樊某龙再次报警称,自己又收到3张妹妹与家人的裸体催债照片。

据介绍,年8月17日,被害人樊某秀通过“乐帮商城”贷款1元,扣除服务费实际收款元,贷款期限为7天。因樊某秀无力支付高额逾期费用,8月26日,该团伙向被害人催款,8月28日,再次使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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