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太原日报」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部分非法经营犯罪也开始依托网络猖獗发展。9月28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检方对“3·09”案件中的许某某等33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本案涉案金额高达万元。
经查,去年12月1日至今年4月29日,被告人许某甲、蒋某某、任某某、许某乙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由许某甲、蒋某某负责联系非法网站,任某某负责联系跑分通道,许某甲、蒋某某、任某某还负责运营四方平台,充当客服,许某乙负责搭建四方平台、技术维护。其间,此犯罪团伙成员还发展20余人为码农、码商负责转移涉案资金,要求该20余人提供银行卡账号、银行卡密码、网银密码,并按照要求填写上传至跑分平台,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崔某某下发指令指挥码农转移涉案资金。经查,本案涉案金额万元。案发后,承办组检察官第一时间前往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建议侦查机关重点核实每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中所起作用以及涉案金额。目前,32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近日,在不延长审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许某某等33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山西晚报记者辛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