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元线上线下均可参保
9月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医保中心获悉,太原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缴费业务已经启动。相比年,年预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居民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完成参保缴费。人均财*补助标准再次提高30元年、年、年,居民医保人均财*补助标准分别提高30元,今年,人均财*补助标准再次提高30元,达到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增加,年预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太原市将给予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或财*补助予以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民*等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即每人每年资助元;城乡低保对象(含大学生)、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众,按个人缴费部分80%的比例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资助,即每人每年资助元。其他补助对象按规定享受资助。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9月1日至12月20日,太原市全面开展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额度提高自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今年,太原市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年提高至元,年提高至元,每日每次最高支付限额50元,不设起付标准。与此同时,太原市将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至县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县域内二级及一级医疗机构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甲类项目报销55%,乙类项目报销45%;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和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按原*策执行,即甲类项目报销60%,乙类项目报销50%,家庭医生签约的报销比例相应均提高20个百分点。取消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从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在参保所属县(市、区)域内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同时,将门诊慢特病病种“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居民医保定额支付标准调整至元/月,职工医保定额支付标准调整至元/月;取消门诊慢特病病种“尿*症透析”原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限制;取消“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起付线,已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药品,可由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群体参保有规定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参保登记和缴费同时进行的方式,由所在学校配合税务和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缴费等相关工作。医院(校医室)不具备条件开展门诊统筹业务时,可就近选定一所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大学生门诊统筹业务。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确需跨省异地就医的,及时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后可实现直接结算。取得太原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新生儿户籍或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当年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凭新生儿出生证明编号或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前,新生儿出生当年如未办理参保登记,次年办理参保或按次年筹资标准全额(含个人缴费及财*补助部分)补缴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太原市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保障范围。属医疗救助对象的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资助参保;参保的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需要注意的是,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太原市参加居民医保不足两年的,实行省内各统筹区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参保年限互认,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药品以及生育医疗待遇。多种缴费方式可供选择今年,太原市将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参保人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