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死扶伤到乘人之危,不过一念之间
今年3月19日,一名漂亮的女病人雯雯(化名)在厦门市妇幼保健医院接受“宫腹腔镜联合手术”,麻醉后苏醒前的迷迷糊糊期间,手术复苏室内遭到麻醉医生潘某强制猥亵,潘某赔偿10万并获刑两年。(见2012年7月29日新华)
顾名思义,救死扶伤指抢救生命垂危的人,照顾受伤的人,形容医务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乘人之危指乘他人危难之时加以要挟或陷害,喻为见他人危难时不但不施救还占便宜。
有道是,“做外科医生的能够以肉补肉,以血补血,则救死扶伤,造福人群,岂不大哉!”而潘某却乘机对女病人进行强制猥亵。无不印证了《后汉书·盖勋传》之语:“谋事杀良,非忠也;乘人之危,非仁也。”此等落井下石、乘虚而入的人,实为可悲可恨,可恶可耻!潘某作为医务人员,本当悬壶济世、救死扶伤,却为一己私欲,乘人之危。有辱“天使”美名!
医生无德,法律无情。法庭上,潘某代理律师为其求情称,他已做出赔偿并取得当事人“谅解”,且属自首,希望法官从轻处罚判缓刑。法官未同意缓刑,认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处于麻醉复苏阶段无力反抗的状态下,为寻求性刺激而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法官认为,本该救死扶伤的医生,却乘人之危,实为可恶。潘某的“主观恶性大”,他在明知女患者刚接受完手术的情况下,还丧失医德,趁职务之便,对女病人实施猥亵,其主观恶性较大,不适用缓刑。活该!
应该说,予救死扶伤,乃医德之本;以求医问药,乃患者之急。医生解病人之难妙手回春,故而被誉为天使;反之,乘人之危,被斥为白狼……“天使”成“白狼”,医院与医生之诚信与名誉犹如秋风扫落叶般而去,无不让人叹惋。今天,医患关系正处于“风口浪尖”,无奈的患者不断地要求维权,无辜的医生反复地诉求平安,管理者往往只能用“无奈”感叹之。当下,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和谐,维护医患大局,不可掉以轻心。本文中的潘某不仅轻视了救死扶伤的使命,还藐视了医德乃医生本职的职业精神。
今年,国家卫生部联合多部门出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其终极目标是希望医疗服务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人文、更加温馨、更加便捷,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能够进一步的和谐医患关系,能够更好地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医改的成果、医疗技术进步的成果……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共同形成的关系,当前情况下,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相向而行。一方面坚决维护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理直气壮的维护医生以及其他在医院工作人员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卫生部门或医疗部门对于行业内的、极个别的、做的不好的医务人员,一定会从制度上、从机制上加以管理,对于触犯相应法律法规的,卫生部也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否则,即使再多的“制度”也仅仅只是“张贴在墙壁之上”,即便再美好的愿望也仅仅只是“悬挂于高空之中”……
闲聊一句题外话,话说医院为病人动手术或治疗前,均要求本人及家属“反反复复”地签字,友戏称“医院让患者签名没完没了”。并不能免除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过失行为中所引发的医患争议和医疗责任,然而,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仅仅只是依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是否违反了医护规范,主观上有无过错等因素而介定……若患者及家属签了字,医院方又无直接过错的话,医院岂不是不负责医疗事故?如此看来,签了字就不负责,法律怎能成一纸空文?医疗责任的“生命红线”不能仅仅只是按“过错推定原则”来划分。否则,这对于患者及家属来说,极为不公平和不公正……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医护人员偶犯“乘人之危”之嫌疑。
一念之间,乃至于此。世间孽子、孤臣、义夫、节妇,其贤不肖往往只在一念之间。潘某遇到病人时,不是给予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从救死扶伤到乘人之危的这一“念”,看似一念之间,虽是一念之差,不可有,不可得。这是贪念,这是邪念,这是兽念,这是恶念……这是医职的沦落,这是医德的沦陷,这是医患的沦失,这是医道的沦丧。(熊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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