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张磊)今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信息联网,关于购房套数认定的标准,有了新的明确规定,新规定从4月30日开始执行。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落实“房住不炒”的要求,积极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83号)规定,现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成套住房贷款次数进行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产记录、无房贷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一套房产记录、有一套房贷记录、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房贷记录(组合贷或有相关*策依据的)、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申请贷款时按二套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两套房产记录、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房贷记录、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另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以前办理过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申请的贷款不计算在住房贷款次数之内。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其房产记录由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取得,六城区以外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在太原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其提供其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书面房产查询结果。据悉,房贷记录通过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职工征信报告取得。缴存职工办理贷款时需同时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