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知名女艺人
鞠婧祎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
将一家厦门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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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祎微博厦门海沧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事件:女艺人起诉维权
被告王某经营的
一家“官方旗舰店”
在未经原告鞠婧祎许可的情况下,
以营利为目的,
使用鞠婧祎肖像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
销售带有鞠婧祎肖像的商品。
原告鞠婧祎方认为
被告恶意攀附了原告通过多年努力建立的社会知名度,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与其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广告代言关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等权利,对原告的事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共计元。
被告王某答辩称
侵权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仅多元,即使按照京东假一赔十,最多就赔偿0多元。王某认为,侵权产品已经及时下架,未造成重大影响,原告索赔元太多了。他愿意赔偿元解决问题。
结局:被告赔钱原告撤诉
最终,经过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方案:
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部分损失,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和解当天,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首笔赔偿款。
同时,
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艺人肖像权如何保护?
经办法官表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社会对人的尊重与保护。该编对于肖像权保护规范进行了极大的充实与丰富,首次针对肖像权的客体、内容、财产利益及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由于职业特殊性需要有一定的曝光度,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制作并使用明星的肖像。但作者不能随意进行丑化、也不能以此作为职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抗辩应限制于涉及公共利益及舆论监督的肖像制作、使用或公开行为。艺人可以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肖像权侵权行为进行合理维权。
来源:广州日报、海峡导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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