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线行驶从扣3分变为扣1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从扣12分变为扣9分、驾车接打手机从扣2分变为扣3分、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从扣3分变为不扣分……公安部发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号令),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
3月22日,山西交警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解读。
交通违法记分项目共50项
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
扣分减少的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 扣分增加的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升为3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分升为3分。
新增两条记分条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记1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记9分。
移除5条记分条款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还有哪些变化
修改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的,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记3分。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2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记1分。
修改后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6分。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1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的,记12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的,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记3分。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1分。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1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记1分。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杨晶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