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至今,我省已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根据规定,我省行*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简称“五禁”)。尽管规定已实施两年,但仍有少数心存侥幸的“炮手”,不惜以身试法。
2月14日,记者了解到:春节期间,警方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烟花爆竹“五禁”工作。
春节期间我省多市有“炮手”被处罚
以大同市公安局近期通报的相关数据为例。大同市发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后,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月31日,云冈公安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违法人员苏某正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后对苏某行*罚款元;2月4日,云冈公安分局民胜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排查时,将正在进行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的王某花查获,当场收缴烟花爆竹2箱,后对王某花作出行*拘留5日的处罚。
2月4日,灵丘县公安局查处两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分别对违法人员陈某东、陈某山二人处以元行*罚款。
从年12月24日至年2月5日,大同市共处理烟花爆竹案件余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件33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62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8起。其间,警方行*拘留、罚款百余名“炮手”,教育训诫余人,罚款近1.3万元,收缴烟花爆竹余箱。
大同百余名“炮手”被处罚,并非个例。2月3日,田某在平遥县某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平遥县公安局依法罚款。2月5日,尹某在和顺县违规燃放烟花,被和顺县公安局依法罚款。据统计,1月31日至2月5日,晋中市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人次,共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治安案件起,行*处罚人。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11起,行*处罚2人,行*拘留2人。
“禁炮令”守护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
“污染环境、引发火情、炸伤……烟花爆竹在给节日增添喜庆氛围的同时,也徒增环境代价,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年8月21日,山西省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同年10月1日起,山西将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回顾我省不断升级的“禁炮令”发展过程,其实,早在年就已初现端倪。
年1月15日,太原市*府发布通告,除部分远郊乡镇外,六城区范围在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间,公安、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府将联合进行大排查。作为省会城市,太原市首次以*府名义向全社会发出禁炮通告。此后,太原市的“禁炮令”不断升级:年8月,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太原市六城区从大部分区域禁止放炮升级为全面禁止放炮;10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正式施行禁燃烟花爆竹有奖举报举措;11月8日,太原警方将禁燃工作纳入日常考核范畴,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如若违规燃放,要将治安处罚裁决书送达单位,案件查办情况也将通报有关部门;12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下发通知,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一律予以行*拘留。此后,我省多地市相继启动“禁炮令”。
铁腕“禁炮令”带来了明显效果:以年春节长假为例,太原市垃圾产量和往年同期相比减少24%;除夕晚至初一凌晨,空气质量三项主要污染物浓度下降明显。当年来自太原市卫计委发布的数据显示,医院接诊的鞭炮炸伤患者较上年同期减少了51.5%。
“刚开始过年不放炮有点儿不习惯,但仔细想想,过年最大的幸福是来自亲人的团聚,不一定非得放鞭炮才有年味儿。逐渐减少的噪音和空气污染,我认为是城市生活走向文明的体现。”采访中,回顾近年来已渐渐淡出人们视线的“烟花爆竹”,太原市民陈女士说,烟花虽美,转瞬即逝;蓝天白云青山绿地,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更值得我们每个人珍惜。
警方答疑,为什么禁放烟花爆竹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节燃放鞭炮、烟花的习俗已经有多年了。在民间,老一辈的人认为春节放鞭炮烟花,可以驱赶霉运,祈祷平安,象征着吉祥、避祸。此外燃放爆竹可以烘托节日气氛。但随着大家对环境越来越重视,面对空气质量的日益恶化,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从最初的一城一地限制燃放到区域性、整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春节期间燃放鞭炮烟花,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环保考虑。放烟花爆竹,燃放完后会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这些都是属于有害气体,容易污染空气。据数据显示,除夕、大年初一的PM2.5数据中,其中50%—70%是由燃放鞭炮、烟花造成的污染。避免火灾。当烟花在燃放的过程中,会溅出火花,如果一个小火星掉落在易燃易爆物品上,容易发生火灾,农村很多人家房前屋后都堆放有柴火,可燃物比较多,风险大。据统计,每年的除夕夜是火灾高发时段,其中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占据80%以上。噪音扰民。鞭炮燃放会带来噪音污染,农村人口密集的地方,要是过多过频地放鞭炮烟花,是非常扰民的,有些人喜欢在凌晨放,这样就会吵醒想休息的人。此外,燃放鞭炮也极易伤人,经常有孩子因玩弄烟花爆竹而受伤。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切莫以身试法。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要包括抗拒执行决定、命令,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不听劝阻,并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闫婷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