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策
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策
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5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