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的签约仪式上
刘德华的照片赫然醒目
在场人员都以为刘德华是品牌代言人
但真相却是
该公司擅自使用刘德华姓名及肖像图片
用于产品推广
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
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一直未果
遂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
将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亮海公司)
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确定被告的获利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所降低的营销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上海奉贤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60万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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