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商务局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警示,我省有8家企业因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中,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预收资金存管规定,协议到期未按规定进行续约,存在风险而被点名。太原市商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这8家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山西晚报记者在太原市商务局
警示共指出8家企业,分别为太原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山西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智诚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山西北美新天地瑞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御花园假日金悦酒店有限公司、山西鑫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缘溪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山西乐百家购物广场。
太原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山西晚报记者采访时称,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要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向商务部门备案。
按照《办法》,企业法人开展发卡业务应落实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三项制度”和预收资金存管规定,其中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超过元。
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消费者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存在消费风险,为避免经济损失,因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状况,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咨询发卡企业的备案情况,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度好、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不可因为商家的较大优惠幅度而忽视潜在的风险。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当与商家签订书面购卡协议,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签订前仔细阅读协议内容,详细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意其在后期使用上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同时要明确退卡、退费的途径和方法。
根据自己实际需要购买或充值,不要贪图优惠一次性购买或充值较大金额而承担过多风险,做到理性消费、适度消费;妥善保存购卡的协议、收据、票据等相关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能有效维权。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与商家协商,必要时向消协、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发现商家存在欺诈、非法吸储、携款潜逃等恶意侵权现象,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梁成虎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宋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