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从今年开始,山西将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以重点问题整治为突破口,深入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深化房地产领域改革。
今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容涉及规范房地产开发方面、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个方面,其中乱象将在未来三年得到遏制。
通过三年的努力,山西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市场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将受到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不断增强。
据悉,联合发布上述实施方案的九部门包括: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西省信访局。
01
建设、交付乱象得到遏制
首先是开发建设中的问题。今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未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即开工建设和销售,或者超规划建设,导致购房人难以办理产权证书;未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收取的购房款未全部进入监管专用账户;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等将得到遏制。
其次,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实际交付房屋质量、设备及装修与购房合同、广告宣传以及样板房严重不一致,房屋存在渗漏、裂缝等质量问题且不积极帮助业主解决,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
02
向购房人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说“不”
首先,商品房销售中的以下行为会得到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茶水费”等费用;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变相涨价;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一房多卖;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按照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一套一标,不标明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标明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代收代办费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如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未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未同时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03
二手中介串通开发商炒房将被严查
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乱象层出不穷。对于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未来三年将被严打。
例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未按规定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房地产经纪人员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非法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签订“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现象将被严厉打击。
此外,在房地产估价服务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备案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这些行为将被遏制。
04
住房租赁严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住房租赁方面,三年内将被严厉打击的行为是:住房租赁企业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逃避监管;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缩短租期,随意提高租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住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款;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05
物业霸王条款将消失
在物业服务中,这些现象将得到遏制: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并侵占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公共收费停车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