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朔州市持续开展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整治网络新闻传播“四乱”和新闻敲诈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各类客户端、即时通信工具、社交媒体平台、直播、短视频、音频、自媒体等新平台新应用不断涌现,客观上为假新闻和新闻敲诈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传播渠道,给监管和治理带来新问题新挑战。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遏制假新闻和新闻敲诈问题反弹,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朔州市“扫*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我市开展整治假新闻和新闻敲诈行为专项行动。
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
一、新闻单位将报刊版面、名称和刊号转让、承包给他人使用;新闻网站及频道将新闻采编业务承包、出租或转让。
二、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但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持假冒新闻记者证、单位自制的“工作证”“采访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三、新闻单位、网站利用新闻采编活动从事报刊征订、广告经营、收取赞助等经营活动。
四、新闻记者利用新闻监督与批评报道向被采访报道单位施压,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利用新闻采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
五、新闻单位擅自设立工作站、新闻中心、通联站、发行站、运营中心、网站地方频道。
六、社会车辆私自挂“新闻采访”标识。
七、利用网络辱骂、恐吓、诽谤他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组织指使他人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八、在网络上通过发布、删除信息,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等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和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行为。
九、对使用不确定词汇、内容未经核实的信息,关联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司法案件、食品药品安全等虚构事实、捏造情节、夸大影响的网络造谣炒作行为。
十、各类夸张、猎奇、不合常理的内容表现手法等“标题*”行为;通过各类具有暗示、联想的页面编排、标题拼接等不当页面语言。
十一、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旧闻翻炒或嫁接发布异地新闻信息。
十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布虚假信息、将互动栏目帖文直接编发成新闻稿件、非规范稿源或虚假标注来源的新闻信息等行为;未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