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客户端讯(记者薛建英)9月1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府获悉,为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我省印发《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征地补偿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通知》指出,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人民*府统一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本标准年1月1日之后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按本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年12月31日前各地已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按原上报标准执行。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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