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西省人民*府发布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市、县人民*府,省人民*府各委、办、厅、局: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法律规定,我省征地补偿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全省统一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二、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衔接工作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人民*府统一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执行时间及过渡期*策本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年1月1日之后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按本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年12月31日前各地已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按原上报标准执行。
山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汇总表《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策解读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我省新一轮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该文件的出台,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策依据。为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年10月,省自然资源厅开始组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方法与程序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和自然资源部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取消我省原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采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有关征地区片价制定的技术程序方法依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3号)和原国土资源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国土资发〔〕号文附件2)规定执行。
三、制定原则与过程
(一)制定原则: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遵循同地同价、补偿合理、新旧衔接、区域平衡的原则。
(二)制定过程:经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划定区片、多次测算平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完成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
四、补偿标准
参照我省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致比例,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为了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参照我省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倍数,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考虑到我省各地区位不同、种植习惯不同、住房结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为了使补偿标准更好的符合当地实际,保证征地工作顺利实施,征收青苗、地上附着物(含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由各市人民*府制定。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社保费用问题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问题
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四)关于新老标准衔接问题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年1月1日起实施,年1月1日以后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需按本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年12月31日前各地已上报省*府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按原上报的标准执行。
来源:山西省人民*府网站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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