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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7 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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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从山西省*府安委会获悉,山西省已下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约谈制度》),自年1月1日起,全省将实施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府安委办及省*府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约见市、县(区)人民*府、监管部门、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约谈制度》明确,对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未按要求落实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由省*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府主要负责人。

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府安委会督办的重大和较大事故、交办的举报案件,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调查或核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未按照要求完成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府安委办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由省*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另外,对省委、省*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个月内工矿商贸行业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险事故、事件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瞒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则由省*府安委办主任、副主任或省*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县级*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启动约谈程序后,被约谈方要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若被约谈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约谈及其整改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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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姚倩

校对

尚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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