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客户端讯(记者薛建英)近日,山西省出台《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本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制定,其中明确煤层气探矿权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从事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勘查、开采技术能力。设立煤层气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挂牌方式竞争出让,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发布出让公告,并公示出让结果。
煤层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探矿申请资料,其中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应当事先向社会公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煤层气探矿权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两次,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期满后不再延续。煤层气探矿权人逾期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原勘查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
煤层气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首次登记面积的25%(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范围,下同),煤层气矿业权人可以申请扣减其山西省境内其他煤层气区块同等面积。已签订出让合同并完成承诺投入、按照约定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区除外。
《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煤层气探矿权到期延续的,其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视为首次登记面积,执行前款扣减25%面积的规定。《办法》实施前已有煤层气探矿权累计存续时间超过15年的,可以准予延续5年。期满未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来源丨山西晚报编辑丨马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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